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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器類新產品出廠展示俟確定產製後再辦產品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電器類新產品出廠展示俟確定產製後再辦產品登記

函釋全文

主旨:電器類廠商新開發產品出廠展示或測試,俟確定產製後再行辦理產品登記一案,准照貴廳建議繼續辦理。說明:二、有關作業程序,除依貴廳76/01/24財稅一字第03870號函辦理外,並准照貴廳來函所擬規定出廠測試或展示產品列入產銷報表,以便查核勾稽。(財政部77/03/04台財稅第770003628號函)附件:台灣省政府財政廳76/01/24財稅一字第03870號函主旨:電器類廠商新開發產品,建議報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核備)即行出廠展示或測試,俟確定產製後,再行辦理產品登記。說明:二、電器類廠商每年均有大批之新產品應市,在正式產製前先送請測試或先舉辦展示會試探市場反應,再行產製,依規定這些產品均須先辦理產品登記,如不產製又得申請註銷產品登記,徒增手續繁瑣。三、電器類廠商冷氣機送請測試,擬准由廠商向稽徵機關報備,自行填具臨時運單移運;至新產品尚未確定產製前必須出廠展示(僅限由廠商主辦在特定地點展示)者免辦產品登記,將參展之貨品名稱、型號、數量並具結不出售報由稽徵機關核准,並副知展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廠商接獲核准公文後自行填具臨時運單憑運,俟展示結束,確定繼續產製者辦理產品登記,並補列於產銷報表,不產製者之樣品或拆解或改製,仍須報稽徵機關核備。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器類新產品出廠展示俟確定產製後再辦產品登記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電器類新產品出廠展示俟確定產製後再辦產品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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