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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貨物因逾期或變質損壞申請退抵得免派員監毀之條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已稅貨物因逾期或變質損壞申請退抵得免派員監毀之條件

函釋全文

產製廠商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其所產製已納貨物稅貨物因逾期或變質損壞申請退抵之案件,仍應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派員眼同銷毀為原則。惟為兼顧簡政便民,如查明最近一年度無欠稅或違章紀錄,且其申請銷毀之數量不超過同期間貨物出廠數量百分之一者,得免派員監毀,但發現異常者,仍應予以抽查並實地瞭解。(財政部91/11/04台財稅第09104562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5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稅貨物因逾期或變質損壞申請退抵得免派員監毀之條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已稅貨物因逾期或變質損壞申請退抵得免派員監毀之條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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