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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之1.1公釐以下微薄玻璃不課貨物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之1.1公釐以下微薄玻璃不課貨物稅

函釋全文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厚度在一.一公釐以下之微薄玻璃,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之用,與一般玻璃特性不同,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財政部91/04/29台財稅第09104049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之1.1公釐以下微薄玻璃不課貨物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發布,要旨: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之1.1公釐以下微薄玻璃不課貨物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