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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腦娛樂系統屬電腦應用產品非應稅貨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電腦娛樂系統屬電腦應用產品非應稅貨物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廠商進口COMPUTER ENTERTAINMENT SYSTEM,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檢附型錄等資料函准經濟部工業局查復略以:「本案產品經查係以電腦硬體架構為基礎,並內建與多媒體電腦相同功能之光碟機,藉由硬碟之連接,該產品即具執行各類電腦應用軟體之功能,且該產品播放DVD影片時係籍由介面裝置與系統軟體予以轉換後執行,其過程有別於一般數位影音播放機(DVD Player),故以該產品各種功能均需透過電腦軟硬體介面之方式運作,該產品宜視為電腦應用產品,而非屬於應稅貨物錄影機之產品範圍。」。(財政部91/04/18台財稅第09104527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8 款類次:5 章節:第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腦娛樂系統屬電腦應用產品非應稅貨物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8 日發布,要旨:電腦娛樂系統屬電腦應用產品非應稅貨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