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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數位相機與錄音機功能不同非屬應稅貨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數位相機與錄音機功能不同非屬應稅貨物

函釋全文

主旨:貿易公司等二公司報運進口之數位相機(DIGITAL CAMEAR),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檢附型錄等資函准經濟部工業局查復略以:「該數位相機係以IC快閃記憶體儲存靜態影像,其隨機附加之短暫時間錄音功能亦係利用相同IC快閃記憶體儲存聲音,以配合短暫時間之動態影像輸出,不同於一般錄音機功能,非屬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錄音機範圍。」,核非屬應稅貨物,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91/04/10台財稅第09104527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7 款類次:7 章節:第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數位相機與錄音機功能不同非屬應稅貨物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發布,要旨:數位相機與錄音機功能不同非屬應稅貨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