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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數位相機與錄音機功能不同非屬應稅貨物
要旨
數位相機與錄音機功能不同非屬應稅貨物
函釋全文
主旨:貿易公司等二公司報運進口之數位相機(DIGITAL CAMEAR),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檢附型錄等資函准經濟部工業局查復略以:「該數位相機係以IC快閃記憶體儲存靜態影像,其隨機附加之短暫時間錄音功能亦係利用相同IC快閃記憶體儲存聲音,以配合短暫時間之動態影像輸出,不同於一般錄音機功能,非屬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錄音機範圍。」,核非屬應稅貨物,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91/04/10台財稅第09104527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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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7 款類次:7 章節:第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