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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動滑板車非屬應稅車輛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電動滑板車非屬應稅車輛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產製之電動滑板車,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車輛類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檢附型錄等資料函准交通部路政司90/10/16路台監90字第18091號函查復略以:「關於函詢公司產製之SK-CS及SK-C1 CHUBBY電動滑板車之相關事宜案,按電動滑板車為休閒工具,為防止影響交通安全,係不得於道路上使用。」是以,該類電動滑板車,核非屬應稅貨物,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90/11/08台財稅第09004568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34 款類次:1 章節:第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動滑板車非屬應稅車輛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8 日發布,要旨:電動滑板車非屬應稅車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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