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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消防局專供緊急救護用之救護機車可比照救護車免徵貨物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消防局專供緊急救護用之救護機車可比照救護車免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貴局規劃設置之救護機車,如車上附有固定救護器材之特殊裝置,漆明救護機車並取得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救護機車證明文件者,可比照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之規定,免徵貨物稅。惟該救護機車其屬進口者,應逐案向本部賦稅署申辦,屬國內產製者,應逐案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辦。(財政部91/10/18台財稅第09104119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19 款類次:8 章節:第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消防局專供緊急救護用之救護機車可比照救護車免徵貨物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發布,要旨:消防局專供緊急救護用之救護機車可比照救護車免徵貨物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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