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物稅條例修正後有關完稅價格之計算核示
要旨
貨物稅條例修正後有關完稅價格之計算核示
函釋全文
核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完稅價格計算相關規定如下:一、同一產品編號之應稅貨物應採同一完稅價格計算公式。二、車輛業產製廠商如將貨品全部售予融資公司經銷,則該融資公司已具中間批發商之性質;惟如有部分貨品售予融資公司經銷,部分直接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且其直銷比例不低於十%者,該融資公司可認定為非中間批發商,得以其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之銷售價格減除批發商之毛利,計算完稅價格。三、機車經銷商如與機車行訂有代銷合約,且該機車行確僅收取代銷佣金者,該經銷商可視為非中間批發商。(財政部90/12/21台財稅第090045716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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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完稅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