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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物稅完稅價格之計算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貨物稅完稅價格之計算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函釋全文

主旨:公告貨物稅產製廠商計算完稅價格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依據: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一、貨物稅產製廠商,其無中間批發商者,銷售價格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各業批發商毛利之比率訂定如下:橡膠輪胎業八%、飲料品業八%、平板玻璃業八%、電器業八%、車輛業九%。二、前述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自貨物稅條例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適用。(財政部90/12/21台財稅第0900457162號公告)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完稅價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貨物稅完稅價格之計算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1 日發布,要旨:貨物稅完稅價格之計算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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