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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改按租賃費等課徵關稅之進口展覽品就關稅完稅價格計算貨物稅
要旨
改按租賃費等課徵關稅之進口展覽品就關稅完稅價格計算貨物稅
函釋全文
主旨:進口貨物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編者註:現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課徵關稅案件,及進口展覽品無法提供主管機關核准展覽證明文件改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之案件,其貨物稅之課徵,就課徵關稅之完稅價格依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說明:二、進口貨物依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案件,及進口展覽品無法提供主管機關核准展覽證明文件,依本部78/06/02台財關第780178086號函規定,改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之案件,其貨物稅之課徵,就課徵關稅之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及商港建設費(編者註:商港建設費業已刪除)之總額,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三、前項應稅貨物未依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口,或於國內銷售者,應就該貨物之總值,依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計算全額應繳納貨物稅額,扣除已繳納貨物稅之差額補徵之,並依規定核發貨物稅照證。財政部79/06/26台財稅第7900868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