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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失進口車輛貨物稅完稅申請補發之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1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遺失進口車輛貨物稅完稅申請補發之處理

函釋全文

查關於遺失車輛貨物稅完稅照申請補發如何處理乙節,前經本部61台財關第11388號令以:「車輛類遺失貨物稅完稅照申請補發者,因其需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可根據原發完稅照存根聯所載車輛種類、廠牌、年份、型式、引擎號碼等與車主所送申請書,聲明作廢之切結書核對,如確已完稅無誤,即逕函監理機關。」(財政部61台財關第11388號令、財政部61/03/25台財稅第325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失進口車輛貨物稅完稅申請補發之處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61 年 03 月 25 日發布,要旨:遺失進口車輛貨物稅完稅申請補發之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