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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物稅廠商已如期申報但未繳納稅款應辦催繳之程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貨物稅廠商已如期申報但未繳納稅款應辦催繳之程序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貨物稅廠商已如期申報但未依法繳納稅款,應依本部84/04/26台財稅第841618157號函規定辦理催繳,並以催繳函連同空白貨物稅自動報繳繳款書寄送。(財政部90/09/11台財稅第09004550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貨物稅廠商已如期申報但未繳納稅款應辦催繳之程序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發布,要旨:貨物稅廠商已如期申報但未繳納稅款應辦催繳之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