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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酸梅滷改為機器生產仍未繳稅者應補稅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酸梅滷改為機器生產仍未繳稅者應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二十四條第1則)(財政部60台財稅第392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酸梅滷改為機器生產仍未繳稅者應補稅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酸梅滷改為機器生產仍未繳稅者應補稅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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