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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進口消防車擅自改裝為應稅車輛應以私製貨物稅貨物論處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免稅進口消防車擅自改裝為應稅車輛應以私製貨物稅貨物論處

函釋全文

進口消防車(吉普車型)海關予以免徵貨物稅後,擅自拆除消防裝置及警鳴器,改裝並加裝後車殼變更為應稅之一般車輛使用,應對改裝應稅貨物人依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私製貨物稅貨物者論處。(財政部74/11/02台財稅第2426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免稅進口消防車擅自改裝為應稅車輛應以私製貨物稅貨物論處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免稅進口消防車擅自改裝為應稅車輛應以私製貨物稅貨物論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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