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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進口消防車擅自改裝為應稅車輛應以私製貨物稅貨物論處
要旨
免稅進口消防車擅自改裝為應稅車輛應以私製貨物稅貨物論處
函釋全文
進口消防車(吉普車型)海關予以免徵貨物稅後,擅自拆除消防裝置及警鳴器,改裝並加裝後車殼變更為應稅之一般車輛使用,應對改裝應稅貨物人依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私製貨物稅貨物者論處。(財政部74/11/02台財稅第2426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