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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不同稅法令規定之處罰應按各有關規定分別論處
要旨
違反不同稅法令規定之處罰應按各有關規定分別論處
函釋全文
主旨:依海關緝私條例、貨物稅條例及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論處之案件,仍應按各有關法條規定分別論處。說明:二、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是以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個案有拘束力,與判例對將來發生之同類事件有一般之拘束力,尚有不同。本案海關緝私條例、貨物稅條例及營業稅法分屬不同領域,其立法之目的、稅目及保護之法益各不相同,仍應分別適用各有關法條之規定處罰為宜。(財政部85/09/09台財關第8520164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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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