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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收買私運貨物被沒入涉案貨物者無須補稅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收買私運貨物被沒入涉案貨物者無須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關於收買私運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被處以沒入涉案貨物之案件,得參照本部78/01/10台財稅第770667593號函說明二、(二)1規定,無須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處漏稅罰。(財政部91/03/11台財稅第09104502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收買私運貨物被沒入涉案貨物者無須補稅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發布,要旨:收買私運貨物被沒入涉案貨物者無須補稅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