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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酒精成分未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應課稅
要旨
進口酒精成分未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進口含酒精成分未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在暫緩依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取締期間,均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部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庫第七七○四五二三四一號函規定:在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未修正前,為應實際需要,凡含酒精成分未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均暫緩取締,並自七十八年元月一日起實施。(財政部78.4.3.台財稅第七八○○三九二五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