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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酒精成分未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進口酒精成分未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進口含酒精成分未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在暫緩依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取締期間,均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部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庫第七七○四五二三四一號函規定:在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未修正前,為應實際需要,凡含酒精成分未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均暫緩取締,並自七十八年元月一日起實施。(財政部78.4.3.台財稅第七八○○三九二五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酒精成分未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應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進口酒精成分未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應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