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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耕機外胎徵免稅之規定
要旨
農耕機外胎徵免稅之規定
函釋全文
二.茲依本部69台財稅第三四一一○號函(編者註:參閱第六條第3則)規定核復如次:(一)450|10.4PR,500|10.4PR,23×850|12.4PR三種外胎,既經查明具有特殊花紋,確供農耕機專用輪胎,並在輪胎側面規格旁加註有「AG」字樣,依上開部函規定可免稅。農耕機製造廠如係向輪胎經銷商購買者,應由經銷商持憑農耕機製造廠之證明,向輪胎廠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稅。輪胎廠所在地稽徵機關應將資料通報農耕機製造廠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三.爾後遇有橡膠輪胎工廠產製新農耕機用胎者,應由稽徵機關查明實情,逕行依上開規定原則辦理。(財政部72.10.21.台財稅第三七四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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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