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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散裝水泥裝車按實際裝載水泥之數量課徵貨物稅
要旨
散裝水泥裝車按實際裝載水泥之數量課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關於建議散裝水泥裝車按實際裝載水泥之數量課徵貨物稅一節,同意照辦。(財政部71.5.22.台財稅第三三六八七號函)附件:台灣省財政廳71.4.23.財稅一字第○八一七八號函「主旨:建議散裝水泥車按實際裝載噸數計徵貨物稅一案,請鑒核。說明:二.查散裝水泥裝車應按實際裝載量抑最高裝載量計徵貨物稅?尚無明文規定,目前各稽徵機關課徵方式,對於三五公噸水泥散裝車裝滿三五公噸以上時,均按實際裝載量計徵稅款,惟裝載未達三五公噸時,有按實載量計徵者,亦有按最高裝載量(三五公噸)計徵者,情形不一。三.案據××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廠建議:散裝水泥裝車係自動打卡紀錄裝載重量,不可能裝至分毫不差,申請設定裝載噸數公差乙節,經函詢各水泥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意見,除基隆市稅捐處同意訂定公差外,其餘稅捐處均認無必要,仍以維持現狀為宜,惟為求課稅公平合理及配合實際作業需要,散裝水泥裝車似宜按實際裝載量計徵貨物稅。」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