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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污泥處理劑」非屬應稅貨物
要旨
「污泥處理劑」非屬應稅貨物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開發新產品「污泥處理劑」,核非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七條)規定之水泥,應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依經濟部工業局工74七字第○○五九八九號函稱:「貴公司新研究開發之『污泥處理劑』,係為解決日益嚴重之廢污水處理後之污泥處置問題。該處理劑係以水泥熟料添加無水石膏及硫化鈉(NaS2)等藥劑而組成,SO3含量在五‧五%以上,且含高量之NaS2,不能當作水泥替代品」。本部同意准免列入「水泥」產品課徵貨物稅。惟為避免消費大眾誤解,貴公司包裝袋與水泥包裝應有所區別,同時產品應標明為「污泥處理劑」俾資識別。(經濟部工業局74工七字第五九八九號函、財政部74.4.3.台財稅第一三九四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