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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含水泥成分之金屬地板硬化粉非應稅貨物
要旨
含水泥成分之金屬地板硬化粉非應稅貨物
函釋全文
主旨:××實業有限公司進口含有水泥成份之金屬地板硬化粉,非屬貨物稅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應稅貨物,無需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本部賦稅署函准經濟部工業局八十二年一月九日工(81)四字第○六六三八三號函復略以,該產品主要成份為Ferrosilicon(佔50%)及鋁氧粉(佔38%),其用途主要係塗裝於結構板或基礎板表面,使其形成具有耐磨、耐衝擊及導電性等特性,應屬金屬化合物塗裝材,非屬應稅水泥之範圍。(財政部82.1.20.台財稅第八二○七二三四三○號函、經濟部工業局82.1.9.工四字第六六三八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