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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光學玻璃板不因切割成鏡片而免徵貨物稅
要旨
光學玻璃板不因切割成鏡片而免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進口未加工光學玻璃板應由海關查明,如屬平板玻璃,自應照章課徵貨物稅,並不因其用以切割成各種鏡片而與平板玻璃有別。說明:二.××公司前向進口平面光學玻璃板一批,經經濟部工業局64工一字第一五九二六號函證明為平板玻璃,並不因為其製造眼鏡片用而免徵貨物稅。(財政部64.7.30.台財稅第三五五三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