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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銲接用護目玻璃除具證明外均應依平板玻璃課徵貨物稅
要旨
銲接用護目玻璃除具證明外均應依平板玻璃課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九條)規定,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應課徵貨物稅。××公司進口銲接用護目玻璃(WELDING PROTECTIONGLASS)隻嗛具經濟部工業局證明其不屬於平板玻璃,可依憑證明准予免稅外,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貨物稅。(財政部69.5.23.台財稅第三四一二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