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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銲接用護目玻璃除具證明外均應依平板玻璃課徵貨物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銲接用護目玻璃除具證明外均應依平板玻璃課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九條)規定,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應課徵貨物稅。××公司進口銲接用護目玻璃(WELDING PROTECTIONGLASS)隻嗛具經濟部工業局證明其不屬於平板玻璃,可依憑證明准予免稅外,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貨物稅。(財政部69.5.23.台財稅第三四一二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銲接用護目玻璃除具證明外均應依平板玻璃課徵貨物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銲接用護目玻璃除具證明外均應依平板玻璃課徵貨物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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