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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泡玻璃非應稅貨物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發泡玻璃非應稅貨物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代理進口之發泡玻璃,因非屬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九條)規定之平板玻璃,無需繳納貨物稅。說明:二.經濟部工業局工70三字第五六○四二號函略以,本案發泡玻璃,根據所附型錄說明,係以玻璃屑與化學藥劑拌合經燒製發泡而成,其主要用途為供管路器皿及機器設備外層之絕熱保溫或絕緣材料,不屬於平板玻璃。(經濟部工業局70工三字第五六○四二號函、財政部70.12.3.台財稅第四○○六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發泡玻璃非應稅貨物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發泡玻璃非應稅貨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