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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絕緣玻璃核屬應稅貨物應依法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進口絕緣玻璃核屬應稅貨物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九條)規定課徵貨物稅之平板玻璃,係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本案××企業有限公司自×國進口絕緣玻璃,雖係複層(二層),以鋁片沿其內邊緣密封,仍屬於平板玻璃之一種。(財政部71.11.15.台財稅第三八三○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絕緣玻璃核屬應稅貨物應依法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進口絕緣玻璃核屬應稅貨物應依法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