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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絕緣玻璃核屬應稅貨物應依法課稅
要旨
進口絕緣玻璃核屬應稅貨物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九條)規定課徵貨物稅之平板玻璃,係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本案××企業有限公司自×國進口絕緣玻璃,雖係複層(二層),以鋁片沿其內邊緣密封,仍屬於平板玻璃之一種。(財政部71.11.15.台財稅第三八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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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