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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玻璃磚」屬複合式平板玻璃而「結晶化玻璃」屬玻璃磚之一種
要旨
「玻璃磚」屬複合式平板玻璃而「結晶化玻璃」屬玻璃磚之一種
函釋全文
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九條)規定課徵貨物稅之平板玻璃,係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公司進口之玻璃磚,係以兩片有隱紋之捲邊平板透明玻璃合併而成之複合式平板玻璃,並係供隔裝材料與一般平板玻璃之用途,供採光、隔音、隔熱相近,核屬平板玻璃之一種,應予課徵貨物稅。至進口之結晶化玻璃乙項,前經本部賦稅署函准經濟部工業局73.2.18.工四字第六三一○號函復係屬玻璃磚之一種,自應併同課徵貨物稅。(財政部73.6.28.台財稅第五四九九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