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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製氣油」係應稅貨物不因譯名不同而改變
要旨
「製氣油」係應稅貨物不因譯名不同而改變
函釋全文
主旨:中國石油進口「製氣油」,仍應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柴油為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第(二)目(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之應課貨物稅貨物,該條例並無按用途徵免之規定。故凡屬柴油者,不問其是否供為輕油裂解工廠生產石化基本原料使用,依法均應課徵貨物稅。三.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柴油係依其柴油比重不同分別歸列稅則第二七一○(四)(甲)(乙)號及二七一○(七)(戊)號。本案中油公司進口之供輕油裂解廠生產石化原料用之GASOIL係屬稅則二七一○(七)(戊)號之柴油。該項油品中文名稱雖先後譯為柴油、粗柴油及製氣油,但該貨品本質並無改變,未便因譯名變更而予免稅。(財政部76.2.4.台財稅第七五八二○三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