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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溶劑油課稅之範圍
要旨
溶劑油課稅之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第(六)目(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溶劑油課徵貨物稅之範圍如說明。說明:三.溶劑油課稅之範圍應包括:(一)石油煉製品供溶劑用者(即純石油系溶劑及芳香烴溶劑油),其中除純度按重量比達苯九八%、甲苯九七%、二甲苯九五%以上之純品係供作化學或石化工業之原料,非屬溶劑油之範圍應予免稅外,其餘皆應按溶劑油稅率課稅。(二)非純石油系溶劑(混合型),如以石油系溶劑為主,亦應按溶劑油稅率課稅。(財政部72.10.13.台財稅第三七二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