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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苯、甲苯非屬溶劑油之化學純品認定標準降為百分之九十六
要旨
苯、甲苯非屬溶劑油之化學純品認定標準降為百分之九十六
函釋全文
為配合實施HS新稅制,來函建議苯及甲苯之化學純品認定標準均降為百分之九十六(即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為化學純品非屬溶劑油應予免稅,其餘皆應按溶劑油稅率課稅)壹案,同意照辦。(財政部78.3.15.台財稅第七八○六三二二一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