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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苯、甲苯非屬溶劑油之化學純品認定標準降為百分之九十六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苯、甲苯非屬溶劑油之化學純品認定標準降為百分之九十六

函釋全文

為配合實施HS新稅制,來函建議苯及甲苯之化學純品認定標準均降為百分之九十六(即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為化學純品非屬溶劑油應予免稅,其餘皆應按溶劑油稅率課稅)壹案,同意照辦。(財政部78.3.15.台財稅第七八○六三二二一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苯、甲苯非屬溶劑油之化學純品認定標準降為百分之九十六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苯、甲苯非屬溶劑油之化學純品認定標準降為百分之九十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