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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銷售機車應將噴漆費等併計總價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銷售機車應將噴漆費等併計總價

函釋全文

本案××公司銷售機車,將噴漆費另行開立發票,既經查明並無先噴黑色再改噴他種顏色之情事,顯係取巧壓低報價。應將噴漆費併計機車總價內填報出廠價格(財政部70.4.17.台財稅第三三○三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完稅價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銷售機車應將噴漆費等併計總價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銷售機車應將噴漆費等併計總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