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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對特殊對象且銷貨折讓未虛報者准加權計算出廠價格
要旨
非對特殊對象且銷貨折讓未虛報者准加權計算出廠價格
函釋全文
貨物稅產製廠商銷貨之折讓,如非對特殊對象所為,並於銷貨開立發票時,於發票載明折讓金額與實收價款,而實收價款亦無偏低現象者,准予核實列入加權平均計算出廠價格。(財政部80.6.21台財稅第八○一二四九五六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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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對特殊對象且銷貨折讓未虛報者准加權計算出廠價格
貨物稅產製廠商銷貨之折讓,如非對特殊對象所為,並於銷貨開立發票時,於發票載明折讓金額與實收價款,而實收價款亦無偏低現象者,准予核實列入加權平均計算出廠價格。(財政部80.6.21台財稅第八○一二四九五六六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完稅價格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