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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對特殊對象且銷貨折讓未虛報者准加權計算出廠價格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非對特殊對象且銷貨折讓未虛報者准加權計算出廠價格

函釋全文

貨物稅產製廠商銷貨之折讓,如非對特殊對象所為,並於銷貨開立發票時,於發票載明折讓金額與實收價款,而實收價款亦無偏低現象者,准予核實列入加權平均計算出廠價格。(財政部80.6.21台財稅第八○一二四九五六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完稅價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非對特殊對象且銷貨折讓未虛報者准加權計算出廠價格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非對特殊對象且銷貨折讓未虛報者准加權計算出廠價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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