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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銷售獎勵金限於當期者得於出廠價格中扣減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銷售獎勵金限於當期者得於出廠價格中扣減

函釋全文

主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將前期銷售機車之獎勵金,從後期銷售機車之出廠價格中直接扣減,致所報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偏低,應予調整更正其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說明:二.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所稱之出廠價格,依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係指貨物出廠當月份之銷售價格。本案××工業公司新竹廠所扣除之前期(即非屬貨物出廠當月)銷售機車所發生應給予經銷商之獎勵金,並非貨物出廠當月份銷貨之折讓,自不能從當月份出廠價格扣減計算完稅價格。三.本案該公司以前期銷售機車之獎勵金在後期銷售機車之出廠價格中直接扣減,核與本部台財稅第八○一二四九五六六號函闡釋之規定不合,應照主旨辦理。(財政部80.7.11.台財稅第八○一二五○八七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完稅價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銷售獎勵金限於當期者得於出廠價格中扣減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銷售獎勵金限於當期者得於出廠價格中扣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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