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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經銷商逾期付款所加收之利息可免併計出廠價格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因經銷商逾期付款所加收之利息可免併計出廠價格

函釋全文

××公司新竹廠銷售小客車,因經銷商逾期付款,事先約定依銀行一般放款利率按日加收之延期付款利息,既經查明符合營業常規,同意免予併入出廠價格計算課徵貨物稅。(財政部81.9.17.台財稅第八一○八三九六二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完稅價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經銷商逾期付款所加收之利息可免併計出廠價格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因經銷商逾期付款所加收之利息可免併計出廠價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