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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當月份銷貨之折讓始准自當月份之銷售價格中扣除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當月份銷貨之折讓始准自當月份之銷售價格中扣除

函釋全文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完稅價格之計算,應以出廠當月份之銷售價格為基礎。銷貨折讓依本部台財稅第八○一二四九五六六號函釋,亦以當月份銷貨所發生之折讓為限,始准自當月份之銷售價格中扣除。本案××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客戶提貨時水泥價格已下跌,給予客戶之折讓,如非屬計算完稅價格當月份銷貨所發生之折讓,依上開規定,應不得自當月份銷售價格(即出廠價格)中扣除。(財政部84.6.15.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三○○○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完稅價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當月份銷貨之折讓始准自當月份之銷售價格中扣除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當月份銷貨之折讓始准自當月份之銷售價格中扣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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