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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當月份銷貨之折讓始准自當月份之銷售價格中扣除
要旨
當月份銷貨之折讓始准自當月份之銷售價格中扣除
函釋全文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完稅價格之計算,應以出廠當月份之銷售價格為基礎。銷貨折讓依本部台財稅第八○一二四九五六六號函釋,亦以當月份銷貨所發生之折讓為限,始准自當月份之銷售價格中扣除。本案××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客戶提貨時水泥價格已下跌,給予客戶之折讓,如非屬計算完稅價格當月份銷貨所發生之折讓,依上開規定,應不得自當月份銷售價格(即出廠價格)中扣除。(財政部84.6.15.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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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