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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准予內銷貨物稅額之計算規定
要旨
保稅工廠准予內銷貨物稅額之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海關監管保稅工廠奉准內銷之成品,如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貨物稅額之計算,應照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十八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0.10.7.台財稅第三八四九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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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准予內銷貨物稅額之計算規定
海關監管保稅工廠奉准內銷之成品,如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貨物稅額之計算,應照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十八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0.10.7.台財稅第三八四九七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完稅價格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