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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歇業廠商轉讓他人其庫存未稅貨物准由承讓人具結完稅

要旨

歇業廠商轉讓他人其庫存未稅貨物准由承讓人具結完稅

函釋全文

查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十一條(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為第十三條)規定廠商歇業,其有未經完稅貨物仍應照數完稅清訖方准註銷登記一節,係對關閉歇業之廠商適用;至轉讓他人繼續營業者,該項未經完稅之貨物自可准予取具承讓廠商保結負責於貨物出廠時完稅後,註銷廠商登記。(財政部53.4.22.台財稅發第二九四二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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