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涉嫌違章之貨物稅廠商暫緩受理工廠變更登記
要旨
涉嫌違章之貨物稅廠商暫緩受理工廠變更登記
函釋全文
本案經飭由本部賦稅署邀集該廳暨台灣省建設廳等有關機關會商結果:以「查產製廠商如有違章案件,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十一條(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為第十三條)之規定,應俟結案,方准註銷;未經核准註銷登記前,自不得在原址申請設立新廠商登記。本案××水泥廠,既涉嫌逃漏貨物稅情節重大,應即由台灣省財政廳函請台灣省建設廳,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申請增加資本外,暫緩受理工廠登記,以防變更工廠登記後,持新工廠登記證,在原址申請新設立貨物稅廠商登記,取巧逃避執行」等語紀錄在卷,應准照會商結果辦理。(財政部59.1.27.台財稅第二○七四一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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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