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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併存續公司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期間應准先行受理貨物稅廠商登記
要旨
合併存續公司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期間應准先行受理貨物稅廠商登記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合併,其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合併而存續之公司應辦理變更登記。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在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期間,申請辦理營利事業之變更登記及貨物稅廠商登記應予受理,並先行設立稅籍,核課稅捐。俟主管機關換發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證後再行核准其營業之變更登記及貨物稅之廠商登記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財政部64.8.21.台財稅第三六一○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