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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若主體變更應依規定重行辦理廠商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廠商若主體變更應依規定重行辦理廠商登記

函釋全文

主旨:貨物稅廠商如主體變更,應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為第十二條)規定重行辦理廠商登記,新登記之廠商對原廠商之庫存免稅原料除非補稅不得使用;若非主體變更而係變更公司名稱或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廠商庫存之免稅原料,准予繼續使用。說明:二.依照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及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其登記事項雖有變更,但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法人)並未變更,故其所享權利與所負義務,並不因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有所更易。(財政部65.1.27.台財稅第三○五一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廠商若主體變更應依規定重行辦理廠商登記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廠商若主體變更應依規定重行辦理廠商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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