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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若主體變更應依規定重行辦理廠商登記
要旨
廠商若主體變更應依規定重行辦理廠商登記
函釋全文
主旨:貨物稅廠商如主體變更,應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為第十二條)規定重行辦理廠商登記,新登記之廠商對原廠商之庫存免稅原料除非補稅不得使用;若非主體變更而係變更公司名稱或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廠商庫存之免稅原料,准予繼續使用。說明:二.依照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及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其登記事項雖有變更,但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法人)並未變更,故其所享權利與所負義務,並不因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有所更易。(財政部65.1.27.台財稅第三○五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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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