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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因倒閉歇業並依有關規定發給債權憑證者准予註銷其廠商登記
要旨
廠商因倒閉歇業並依有關規定發給債權憑證者准予註銷其廠商登記
函釋全文
貨物稅廠商因倒閉歇業,停止營業已滿一年以上並不再繼續產製,且無庫存未稅貨品,其涉嫌貨物稅違章案件經法院裁決確定,並依照財務案件處理辦法規定執行無著,發給債權憑證暫行結案者,准予撤銷(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第十四條已改為註銷)其貨物稅廠商登記;惟如發現該納稅義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應即函法院強制執行,以維稅收。(財政部64.12.13.台財稅第三八八三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