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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因倒閉歇業並依有關規定發給債權憑證者准予註銷其廠商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廠商因倒閉歇業並依有關規定發給債權憑證者准予註銷其廠商登記

函釋全文

貨物稅廠商因倒閉歇業,停止營業已滿一年以上並不再繼續產製,且無庫存未稅貨品,其涉嫌貨物稅違章案件經法院裁決確定,並依照財務案件處理辦法規定執行無著,發給債權憑證暫行結案者,准予撤銷(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第十四條已改為註銷)其貨物稅廠商登記;惟如發現該納稅義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應即函法院強制執行,以維稅收。(財政部64.12.13.台財稅第三八八三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廠商因倒閉歇業並依有關規定發給債權憑證者准予註銷其廠商登記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廠商因倒閉歇業並依有關規定發給債權憑證者准予註銷其廠商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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