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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廠註銷另行成立公司繼續產製原有產品有關申請產品登記之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原廠註銷另行成立公司繼續產製原有產品有關申請產品登記之規定

函釋全文

獨資之廠商註銷後,另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為第十二條)規定,應分別辦理廠商註銷與設立登記;產品登記亦同。(財政部72.4.4.台財稅第三二一五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原廠註銷另行成立公司繼續產製原有產品有關申請產品登記之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原廠註銷另行成立公司繼續產製原有產品有關申請產品登記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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