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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輪胎出口無須辦理貨物稅免及退稅且無須附免稅及完稅照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廢輪胎出口無須辦理貨物稅免及退稅且無須附免稅及完稅照

函釋全文

主旨:××貿易有限公司擬報運出口廢輪胎二萬條,如該批輪胎確係經使用過之廢輪胎者,因無庸辦理貨物稅免稅或退稅手續,無須檢附貨物稅免稅照或完稅照,可按一般非應稅貨物報運出口。(財政部80.5.15台財稅第八○○一八一○二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輪胎出口無須辦理貨物稅免及退稅且無須附免稅及完稅照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廢輪胎出口無須辦理貨物稅免及退稅且無須附免稅及完稅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