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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產車之「出廠證」與「貨物稅完稅照」合併
要旨
國產車之「出廠證」與「貨物稅完稅照」合併
函釋全文
主旨:為簡化國產車輛照證,將國產車輛之「出廠證」與「貨物稅完稅照」合併,訂定「車輛類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並自本(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說明:二.新訂「車輛類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自本(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使用。其印製及管理,仍照現行「完稅照」及「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稅照」之有關規定辦理,但外銷免稅車輛仍填用現行貨物稅免稅照以利報關。三.車主在未申請新車領照前遺失「車輛類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者,准由原產製廠商檢具車主遺失聲明書及原照證抄本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證明,經核對報核聯相符後,在原照證抄本簽證,交還車主,以憑請領行車執照。(財政部83.4.30.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二四七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