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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失完稅照正本經查所附加蓋海關出口章戳之完稅照影本及出口報單副本所載與原照報核聯相符准予具結核退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遺失完稅照正本經查所附加蓋海關出口章戳之完稅照影本及出口報單副本所載與原照報核聯相符准予具結核退

函釋全文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銷○○汽車公司產製之客貨兩用車一輛,遺失貨物稅完稅照正本,既經各公路監理機關查復「無此車發照記錄」,如經查明所附經海關加蓋出口章戳之完稅照影本及出口報單副本所載車輛種類、廠牌、年份、型式、引擎號碼等與原完稅照報核聯核對相符者,同意准予具結憑有關證明文件核實退稅。(財政部84.5.16.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三六九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失完稅照正本經查所附加蓋海關出口章戳之完稅照影本及出口報單副本所載與原照報核聯相符准予具結核退由財政部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