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銷商向廠商購買已稅平板玻璃分售二家出口商時辦理報關出口之方式
要旨
經銷商向廠商購買已稅平板玻璃分售二家出口商時辦理報關出口之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玻璃經銷商向貨物稅廠商購買已稅平板玻璃,如分售與二家以上之出口商外銷時,可分別以完稅照之正本或經其簽證之影印本交出口商以憑辦理報關出口。說明:二.查已稅貨物出廠後,因貨物稅已廢除分改運換發分改運照之規定,故玻璃經銷商向貨物稅廠商購買已稅平板玻璃,如分售與二家以上之出口商外銷時,目前因無換照之規定,其完稅照無法分割使用,爰准由經銷商另在完稅照影印本背面加註「本影印本與正本相符,其中○○箱因售與○○公司,正本已交該公司收執;另○○箱售與○○公司以本件影印本交付該公司」,並由經銷商簽名蓋章後交與出口商辦理報關手續。(財政部85.7.15.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一五七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