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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完稅照存根聯應保存五年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完稅照存根聯應保存五年

函釋全文

完稅貨物出廠證(編者註:現行法為完稅照)存根聯及水泥廠商專用之出廠單存根聯係由廠商自行保管,其保管期限應照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規定保存五年。(財政部70.12.16.台財稅第四○三五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完稅照存根聯應保存五年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完稅照存根聯應保存五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