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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計算完稅價格之底稿保存年限由廠商自行決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計算完稅價格之底稿保存年限由廠商自行決定

函釋全文

主旨:貨物稅廠商計算完稅價格之計算底稿,其保存年限,現行有關法令尚無規定,宜由廠商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說明:二.貨物稅廠商計算完稅價格之計算底稿,係依據有關之帳簿、憑證編製,在核課期間內,稽徵機關因查核作業需要,要求提示該項計算底稿,貨物稅廠商如未保存,應依有關帳簿、憑證補行編製提示,故其保存期限可由廠商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財政部79.12.21.台財稅第七九○七二一七二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計算完稅價格之底稿保存年限由廠商自行決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計算完稅價格之底稿保存年限由廠商自行決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