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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在未提出減免貨物稅證明前准參照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要旨
進口貨物在未提出減免貨物稅證明前准參照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凡進口貨物通關時,海關對於該貨物應否代徵貨物稅有疑義,而需俟本部核示或憑其他有關機關之證明文件始能決定其徵免者,在納稅義務人未提出是項減免貨物稅之證明文件前,准予參照關稅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財政部70.5.22.台財稅第三四一五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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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