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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在未提出減免貨物稅證明前准參照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進口貨物在未提出減免貨物稅證明前准參照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凡進口貨物通關時,海關對於該貨物應否代徵貨物稅有疑義,而需俟本部核示或憑其他有關機關之證明文件始能決定其徵免者,在納稅義務人未提出是項減免貨物稅之證明文件前,准予參照關稅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財政部70.5.22.台財稅第三四一五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貨物在未提出減免貨物稅證明前准參照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進口貨物在未提出減免貨物稅證明前准參照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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