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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故未能及時繳納如已填具申報書者可先行受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因故未能及時繳納如已填具申報書者可先行受理

函釋全文

主旨:產製廠商於貨物稅條例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因故未能及時繳納稅款檢同繳款書收據辦理申報,如已依規定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者,稽徵機關可先行受理申報,其應納稅款隻亶加強催繳外,並就其逾期繳納稅款部分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說明:二.產製廠商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已有明定,產製廠商已於限期內依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但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視其逾期繳納之情形,依上開規定辦理。(財政部84.4.26.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一八一五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故未能及時繳納如已填具申報書者可先行受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因故未能及時繳納如已填具申報書者可先行受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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