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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依規定辦理申報雖未檢具繳款書收據聯不適用停止貨物出廠之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已依規定辦理申報雖未檢具繳款書收據聯不適用停止貨物出廠之規定

函釋全文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四年四月至七月份之貨物稅,已依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雖未檢具繳款書收據聯申報,依本部84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一八一五七號函釋,尚難認其逾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未申報,應無同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停止其貨物出廠規定之適用。至其欠繳應納稅款隻亶加強催繳外,並應依法採取稅捐保全措施。(財政部84.11.16.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九四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依規定辦理申報雖未檢具繳款書收據聯不適用停止貨物出廠之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已依規定辦理申報雖未檢具繳款書收據聯不適用停止貨物出廠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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